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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录百纳: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2021-06-16  

                                                        关于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89 号金宝大厦 11 层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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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前(含当日)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相应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本所在查验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或口头证
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所
提供的副本、复印件与相应的正本和原件均一致;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之目的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
所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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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
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了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下午 14:00 召开,经推
举由公司董事张静萍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会议通知内容
一致。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6
月 16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统称为“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6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经本所律师见
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为 4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613,1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08%;根据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79,098,3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513%,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的会议通知中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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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
相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
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议案内容进行了投票表决,经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相应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及用途、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81,033,1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439%;
反对 3,583,3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314%;弃权 94,9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71,4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27.1590%;反对 3,583,3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9617%;
弃权 9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793%。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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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盖章)        单位负责人:




                                                    李 云 波




                                       经办律师:




                                                     胡     平




                                                     吕     由




                                                          2021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