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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录百纳: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22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北京
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部分期权行权条件成就事项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等待期已届
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
象均未发生公司 2019 年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第二个行权期按照
计划行权额度的 90%进行行权的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9 年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19 名激励对象
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自
主行权事宜。
    二、关于注销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完成后第一个行
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741.25 万份应当予以注销;第二个等待期内有 3 名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未行权的 77.5 万份股票期权
应当予以注销;根据公司 2020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实现情况,第二期可行权数量
应为计划可行权额度的 90%,不满足行权条件的 166.5 万份期权应当予以注销。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9 年激励
计划中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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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部分股份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所
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
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
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按照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 90%解除
限售的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9 年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事宜。
    四、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根据公司 2020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不满足解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25
万股应当予以注销。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宜。




                                                         独立董事:浦    军

                                                         独立董事:童    盼

                                                         独立董事:马传刚

                                                          2021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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