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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录百纳: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22-03-09  

                        证券代码:300291             证券简称:华录百纳        公告编号:2022-010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华录百纳”)于 2022
年 3 月 4 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各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发出关于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通知,并于 2022 年 3 月 9 日
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方刚先生主持,应出席董
事 7 名,实际出席董事 7 名。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
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会议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原董事杜江先生、张静萍女士日前向董事会申请辞去董事职务,且其辞
职申请已生效。为保障公司董事会顺利运作,根据华录百纳《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研究决定,提名李倩女士、袁征富先生为华录百纳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两位候选人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通过。

    本议案已经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
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位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
会届满之日止,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相关公告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补选李倩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全体董事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

                                   1
补选袁征富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全体董事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

特此公告。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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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李倩女士,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金融学学士、经济学硕士,2016
年 11 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曾先后就职于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 11
月任职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曾任总经理助理。2016 年 12 月起至
今担任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倩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95 万股,系公司 2019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
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
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袁征富先生,1986 年 5 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2010 年 7 月起,任职于中粮集团大米单元,
先后担任财务部专员、下属子公司财务总监及财务部总经理助理等职务。2017
年 1 月起,任职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综艺业务板块财务
总监、权益营销事业部副总经理及电影事业部财务总监等职务。2021 年 11 月起
至今,担任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袁征富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
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
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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