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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录百纳: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2022-05-21  

                                                        关于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89 号金宝大厦 11 层邮编:100005
11F,JinbaoTower,89JinbaoStreet,DongchengDistrict,Beijing100005,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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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前(含当日)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相应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本所在查验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或口头证
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所
提供的副本、复印件与相应的正本和原件均一致;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之目的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
所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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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
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
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1 年年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2022
年 4 月 29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了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关于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以下合称“会议通知”)。

       2022 年 5 月 18 日,公司在指定媒体公告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提示说明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最新要求,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现场召开
改为通讯方式召开,并建议股东优先选择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上述会议通知、提示性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
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
等。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 14:00 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方刚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方式与上述会议通知、提示性公
告的内容一致。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统称为“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20 日 9:15-15: 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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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通讯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经本所律师见
证,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为 3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295,368,0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464%;根据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994,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55%,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
东资格,其身份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的会议通知中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
相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会议通
知、提示性公告的表决程序,就议案内容进行了表决,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及相应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307,250,5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4%;反
对 1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6%;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3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9823%;反对 11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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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7,250,5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4%;
反对 1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3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9823%;反对 11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7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7,250,5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4%;
反对 1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3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9823%;反对 11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7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7,250,5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4%;
反对 1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3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9823%;反对 11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7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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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5.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7,249,2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0%;
反对 11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3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9706%;反对 11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29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7,250,5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4%;
反对 1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3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9823%;反对 11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7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并提供相应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7,250,5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4%;
反对 1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3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9823%;反对 11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7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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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国债逆回购、货币基金、债券
   基金、可转债及中低风险的中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7,232,6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76%;
反对 13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1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8203%;反对 13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9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9.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变更并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7,250,5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4%;
反对 1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3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9823%;反对 11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7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0.   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7,232,6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76%;
反对 13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1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8203%;反对 13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9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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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审议并通过《关于制订<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
   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7,250,5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4%;
反对 1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3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9823%;反对 11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7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2.   审议并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7,250,5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4%;
反对 1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3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9823%;反对 11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7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盖章)         单位负责人:




                                                            李云波




                                       经办律师:




                                                            胡   平




                                                            吕   由




                                                      2022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