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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纳千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25  

                                         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
交易管理,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
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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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
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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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与披露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
则适用本制度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
公告中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
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
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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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
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
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并提
交相关文件。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
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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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
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
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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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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