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百纳千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25  

                                         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有关各方及其主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等,破产管理人及
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正当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员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1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七)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2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
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
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实现扭亏为盈;


                                                                      3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
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
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
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有关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公告
       第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4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大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5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依法需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
议决议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如下:


                                                                       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
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
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
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及分、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
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
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
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临时公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后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需由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分别提请上述会议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编写临时公告初稿;
    (四)董事会秘书对临时公告初稿进行审核;
    (五)董事长对临时公告进行最终审定;
    (六)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证券事务部负责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审定;


                                                                       7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或办
公地点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事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会秘书;
       (二)其他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人。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除监事会相关公告
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当
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
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披
露。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
并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
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
公告。




                                                                        8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
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
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事务管理,由董事会秘书
直接领导。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相关人员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
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
即向董事长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
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9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章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大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
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七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证券事务部

                                                                    10
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
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
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保存期限不
少于 10 年。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的审核、报告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可以随时予以查阅;
    (二)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查阅的机构和人员,在出具相关证件后,可以依法
查阅;
    (三)公司股东在提供相关持股及身份证明文件后,可以查阅公司己公开的
信息文件、资料,未公开的文件资料不得查阅;
    (四)其他人员确需查阅的,需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查阅;
    (五)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做好上述文件、资料的查阅记录。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
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筹划或拟发生重大事项时,公司应与信息的知情机构签署
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
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或接受投资者调研后,应及时将交流的主
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11
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
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同时披露。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公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
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按公开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
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
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法律责任。




                                                                     12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以内”、“之前”包含本数,“超过”、“低
于”不包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