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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纳千成: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3-3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23 字 0330 第 0247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23 字 0330 第 0247 号


致: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百
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
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百纳千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见证公司 202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
法对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前已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
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以及应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审议事项的内容以及会议审议事项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
题发表意见,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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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甲 2 号诺金
中心 29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及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30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
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公司股东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公司股东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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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签到表、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
东 大 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数量为
306,474,6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2.9417%;根据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数量为 11,088,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1918%,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了验证。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具体如下: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方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苏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魏霆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杨榕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 选举董李娜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 选举李倩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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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江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宋建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李俊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 选举任扩延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 选举高志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6.《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7.《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以上第 1、2、3 项议案将对各候选人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第 4、5 项议
案涉及董事、监事薪酬方案,关联股东在审议相关议案时需回避表决,且不得接
受其他股东委托代为投票;第 6、7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以上议案均为需要对中小
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进行单独计票的议案。

     上述议案经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八次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临时议案,会议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
议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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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符合《会议通知》的公告。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所审议议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
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
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表决
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进行
了单独计票。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全部议案均获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百纳千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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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杨   晨:                               李   芳:




                                        张   松: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