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亚德:公司章程修正案2018-11-29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公司拟对《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
况如下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
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集中竞价或者
要约的方式进行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内转让或者注销。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原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章程修订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提交
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