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亚德: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17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经过商议,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
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
法合规,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涉及的相关授权能够适应资本市场瞬息万变的特点,有助于准确把握
时机,确保公司股份回购及相关事项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转换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
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
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提升投资
者信心,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区间为人民币15,000万元至30,000万元,资金来
源为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
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具有回购的可行性。
1
4、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允合理,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同时具
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回购公司股份预案。
独立董事:马传刚、王晋勇、叶金福
2018年12月14日
2
(本页无正文,为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
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马传刚 王晋勇
叶金福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