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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亚德:关于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利德转债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21-04-2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利德转债”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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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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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利德转债”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利德转债” 债券代码:123035)

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持有人会议”)。本所及本所律

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可

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利亚

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得到公司的如下保障:公司、债券持有人

及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备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公司、债券持有人及本次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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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出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

效的,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

能力和行为能力,均具有签署文件并履行相应义务的合法授权,已采取一切与签

署和履行该等文件有关的必要行动,并已有效签署了该等文件;所提供文件中的

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的,均与正本或

原件一致或相符。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公司、债券持有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等形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公告材料,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1.《募集说明书》;

       2.《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

知》;

       4.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参会债券持有人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表决文

件。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召集人”)召集。召集人已

于 2021 年 4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发布了《利亚德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法律意见书


议公告》”),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和投

票方式、债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登记办

法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债券持有人。

    (二)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2021 年 4 月 26 日下午 15:00,本次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在利亚德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北正红旗西街 9 号)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李军先生主持,采取现场及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募集说明

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

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符合《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

规定。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债权登记日(2021 年 4 月 1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

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利德转债”

之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或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

    经核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委

托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未偿还债券张数共计 118,857 张,代表的

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共计 11,885,700 元,占本次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1.486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募集说

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

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法律意见书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8,857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

总数的 100%;反对 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0%;弃权 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募集说明书》《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利德转债”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韩公望


                                              经办律师:
                                                            李   樑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