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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亚德: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2021-06-01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亚德”或“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或“本
计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 以下简称“《披露指引 4 号》”)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意义
    (一)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长效利益共建共享机制,有利于实现公
司价值最大化、股东价值最大化,有利于实现价值创造、价值发现与价值分配的
和谐统一;
    (二)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吸引力和凝聚力,通过制度机制的牵引,聚合优秀
人才加盟,提升公司核心竞争能力;
    (三)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高效发展。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和确定标准
    (一)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范围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为与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并在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的正式员工。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
    1、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披露指引 4 号》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2、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分配比例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核
心及骨干员工,首次参加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 300 人。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
及认购份额如下所示,最终参与人员及认购份额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拟认购份额
                                                     占本次计划   所获份额对应
   持有人                    职务         上限
                                                   总份额的比例     的股份比例
                                        (万份)
   浮婵妮                    董事         20          1.00%          0.01%
   白建军               监事会主席        20          1.00%          0.01%
   王加志                    监事         20          1.00%          0.01%
    潘彤                     监事         20          1.00%          0.01%
            核心及骨干员工
                                        1,320         66.00%         0.52%
              (296 人)
                预留                     600          30.00%         0.24%
            合计(300 人)              2,000         100%           0.79%

    任一持有人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刘海一先生担任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利亚德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一职,
本计划预留份额由刘海一先生出资认购。考虑到对刘海一先生产生资金占用影响,
因此预留份额持有人认购出资额为预留受让价格加年化 8%利息(按实际天数计
算)。若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没有完成预留份额的授出,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确定预留份额的处理方式。
    本次员工最终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持有人实际出资为准。持有人放
弃参与资格的,其拟参与并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
申报参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际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
及其份额进行调整。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
导意见》、《披露指引 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出具法律意见。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规模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为7,200万元。参加员工应缴纳的资金
总额为员工认购的股数上限2,000万股,按照每股3.60元/股计算得出。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金额和股数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持有人应按照认购
股数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以员工持股计划缴款通知
为准。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
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 2,000 万股,其中 10,805,971 股来源于 2018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3 日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利亚德 A 股普通股股票;
9,194,029 股为 2021 年 1 月 28 日至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利亚
德 A 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
币 10 元/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回购股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公司
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09),2018 年 12 月 20 日披露了《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 2018-111)。
    截止 2019 年 12 月 13 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届满,通过股票回购证券
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24,465,17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6%,最高成交价为 8.37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5.85 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
181,551,856.15 元(含交易费用),平均回购价格为 7.42 元/股。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
金以集中竞价交易以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公告》(公告编
号 2021-009),2021 年 1 月 2 日披露了《回购股份报告书》 公告编号 2021-010)。
    截至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 11,204,61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4%(未
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最高成交价为 7.23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5.94 元/
股,支付的总金额为 75,062,996.43 元(含交易费用),平均回购价格为 6.70 元/
股。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定价依据和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公
司回购的股票 2,000 万股,其中预留份额为 600 万股,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总
数的 30%。
    首次及预留受让价格均为 3.60 元/股。该定价基于公司经营情况与公司加强
团队建设的宗旨及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不低于公司 2018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3 日及 2021 年 1 月 28 日至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回购均价 7.09 元/股的
50.70%。
    此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对公司核心人才具有正向激励作用,既保持员工激
励的有效性,也有助于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上
限为 7,200 万元,对应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2,000 万股,约占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54,290.15 万股的 0.79%。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考核标准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10 年,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
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内,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
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开放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
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
延长。
    (四)公司应当至迟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披露到期的员工持股计
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拟展期的,
应对照《披露指引 4 号》第九条的披露要求逐项说明与展期前的差异情况,并按
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资产均为货币
资金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性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
票,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之日起满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 30%、30%、
40%,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
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解锁股份数量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 30%;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
下之日起满 24 个月,解锁股份数量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 30%;
    第三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
下之日起满 36 个月,解锁股份数量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 40%。
    (二)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三)额外锁定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额外锁定期根据持有人的自愿承诺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所有持有人自愿承诺在每批次锁定期届满之日起的 6 个月内不以任何形
式分配当批次已满足解锁条件的标的股票权益。
    2、在额外锁定期届满后至存续期届满前,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员工持股
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是否卖出股票。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标准
    持有人的标的股票权益将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
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后,依据 2021 年-2023 年度业绩考
核结果分三期解锁分配至持有人。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标的股票共分三次进行解锁,每次解锁需满足各年度公
司业绩考核目标,具体解锁条件如下表所示: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5%;
     2021 年
                 或 2021 年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9%。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8%;
     2022 年
                 或 2022 年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
     2023 年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10%;
                或 2023 年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1%。
    注:1、以上“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以扣除利亚德美国及其
子公司(含 PLANAR SYSTEMS, INC.及 NATURAL POINT, INC.)、欧洲利亚德及其子公司的业
绩影响后的营业收入作为计算依据;
    2、以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中的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剔
除股份支付费用且扣除利亚德美国及其子公司(含 PLANAR SYSTEMS, INC.及 NATURAL
POINT, INC.)、欧洲利亚德及其子公司的业绩影响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3、以上扣除主要考虑到上述境外公司员工基本为外籍员工,且均不在本计划持有人范围内;
另外境外疫情形势尚不稳定,仍对上述境外公司的短期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故不将上述境外
公司经营业绩纳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范围。

    若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公司未满足某一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所持有
人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锁的股票份额均不得解锁,未解锁部分可递延至下一年度考
核及解锁,最长不超过 10 年。因公司层面未满足上述考核目标导致未解锁的持
股计划权益和份额,董事会有权予以收回,收回价格按照该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
票的原始出资金额返还员工,董事会有权对收回份额进行内部的再分配。
    (二)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指标
    若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达标,则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
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持有人最终解锁的标的股票
权益数量,具体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完成率(S)            个人解锁系数
                        S<70%                           0
                    70%≤S≤100%               S(即等比例解锁)
                       S>100%               如有预留份额,则追加授予

    个人实际解锁份额根据上年度考评结果进行兑现,根据持有人个人考评结果,
持有人当期实际解锁份额=持有人当期获授份额×个人解锁系数。当期实际解锁
份额对应标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择时选择合适方式集中出售,并将
股票售出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剩余收益按本计划的规定分配给持有人。
    未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收回作为预留份额,收
回价格按照该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金额返还员工,董事会有权对收
回份额进行内部的再分配。
    若第一年或第二年个人绩效考核完成率小于 70%,则持有人当期不能解锁份
额相应递延到下一年;递延后,当年度和下一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累计完成率仍
小于 70%的,则持有人在该两个年度的对应份额不能解锁,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委员会按照相应规定收回作为预留份额;递延后,当年度和下一年度的个人绩效
考核累计完成率大于或等于 70%的,则持有人按照该两年个人绩效考核累计完成
率等比例解锁对应份额并进行兑现收益,不能解锁的份额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
员会按照相应规定收回作为预留份额。
    若第三年个人绩效考核完成率小于 70%的,则持有人当期不能解锁份额由员
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按照相应规定收回作为预留份额。
    若个人当年度绩效考核完成率超过 100%的,如持股计划内有预留份额,员
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有权根据绩效完成情况对其进行追加授予。

             第五章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第十一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
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第六章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续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
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未有效延期的,员工持股计划即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存续期届满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已全
部出售时,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内,经持有人会议批准、董事
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计划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   持股计划存续期信息披露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披露出现该情形的原
因、员工持股计划的处置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如有):
    1、员工持股计划变更、提前终止,或者相关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
    2、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和资金提出权
利主张的;
    3、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如有)成员发生变化的;
    4、单个员工所获份额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达到公司股本总额的 1%的;
    5、触发兜底等安排但未能如期兑现的;
    6、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受让取得的公司已完成
回购的社会公众股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三)资金管理取得的收益等其他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分配
    (一)锁定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
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质押或作其他类似处
置。
    (二)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三)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
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
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四)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
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
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分配。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
议的授权,应于本员工持股计划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
并决定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管理委员会
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六)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
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十七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取消持有人参与资格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的参与资格将被取消,由管理
委员会收回或处置其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不与持有
人续签或其拒绝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4、持有人泄露公司秘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
    对于员工被取消持股计划资格时已解除锁定部分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将其
中归属于被取消资格员工出资比例的份额于二级市场出售,所得金额扣除相关税
费后返还员工;如情节严重或对公司造成损失的,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追缴已实
现的现金收益部分(不包括该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金额)。
    对于尚未解除锁定部分的股票,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收回作为预留份额,收
回价格按照该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金额返还员工,管理委员会有权
对收回份额进行内部的再分配。
    针对前款所述的收回份额,管理委员会应确定受让的员工范围,并对份额受
让价格及相关限制条件进行约定。员工以自愿的原则予以受让。若在本员工持股
计划存续期内没有完成前述受让程序,则管理委员会有权对收回份额进行内部的
再分配。
    (二)个人考核
    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依据公司对持有人的相关考核情况,调整持有人所获
得的持股计划份额,包括调增、调减以及取消份额。
    (三)职务变更
    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更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
额或权益不作变更。
    (四)退休
    1、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退休且未再返聘的:
    (1)持有人已解除锁定部分的权益份额:该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由管理委
员会于二级市场出售,所得金额扣除相关税费后返还持有人;
    (2)持有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份额:该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不得解锁,
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收回,收回价格按照该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金
额返还员工。未解锁份额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受让的员工范围,并对份额受让价格
及相关限制条件进行约定。员工以自愿的原则予以受让。若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
续期内没有完成前述受让程序,则管理委员会有权对收回份额进行内部的再分配。
    2、持有人发生退休再返聘的:
    持有人参与持股计划的资格、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和持有份额不受影响,
由持
    (五)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的
    1、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因执行公司职务而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的:
    持有人在员工持股计划内的份额保持不变,且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
解锁条件。持有人发生死亡情形的,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按原持有人份额享有,
直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清算分配,员工持股计划实现的收益部分亦由其合法继承
人继承并按原持有人份额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
的限制。
    2、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非因执行公司职务而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的:
 (1)持有人已解除锁定部分的权益份额:该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
会于二级市场出售,所得金额扣除相关税费后返还持有人;
 (2)持有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份额:该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不得解锁,
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收回,收回价格按照该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金
额返还员工。未解锁份额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受让的员工范围,并对份额受让价格
及相关限制条件进行约定。员工以自愿的原则予以受让。若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
续期内没有完成前述受让程序,则管理委员会有权对收回份额进行内部的再分配。
    (六)股权变动
    存续期内,持有人所属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股权变动的,持有人所持的
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七)其他情形
    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公司
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八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第十八条   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
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
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
在的利益冲突。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持有人
    (一)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按名下的份额比例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
    2、按名下的份额比例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购入至抛售股票期间的股利和/
或股息(如有);
    3、依法参加持有人大会并享有《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金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款,自行承担与员工持股
计划相关的投资风险,自负盈亏;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
    3、遵守生效的持有人会议决议;
    4、保守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全部秘密,但公司依法对外公告的除外;
    5、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6、按名下实际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归属条件、股票抛售时的法定股
票交易税费,并自行承担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归属条件,
股票抛售后,依国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收;
    7、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持有人会议
    (一)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所
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并按各自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不含
预留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
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
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者其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
的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
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它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五)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
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
有人会议。
    (七)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应以出席人持有份额占全体持有人所持份额的 50%以
上有效。
    3、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
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视为废票。
    4、每项议案需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份额 50%以上同意通过(员
工持股计划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记录、表决票、会议材料、会议决议等应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
    (一)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代表持有人统一管理各期员工持股计划,
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二)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
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当管理委员会委员
出现不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职务情形时,由持有人会议罢免原委员和选举新委员。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
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
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
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①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数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等事宜;
    ②锁定期届满后抛售股票进行变现;
    ③根据持有人代表会议的决定办理持股计划收益和现金资产的分配;
    ④办理持有人持股转让的变更登记事宜。
    3、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5、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可不定期召开,由管理委员会主
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2 日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
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七)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
员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
    (八)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
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
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九)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
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十)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
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一)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情况;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十二)管理委员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及会议记录应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5、授权董事会选任、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
    6、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7、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8、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
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
有效。
    第二十三条     风险防范及隔离措施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员
工持股计划资产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与公司固有资产混同。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
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
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三)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管
理、咨询等服务。

                    第九章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应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
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
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三)监事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
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文件。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
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
律意见书。
    (六)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员工持
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七)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员工
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八)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在完成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的 2 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九)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十章 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
享有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
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