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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亚德: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2022-04-15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
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利亚德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

     第三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
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上市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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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
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
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
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的特定对象来访,是指上述第五条中特定对象的调研、
一对一沟通、一对多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
访等活动。

     第七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对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
的保密,避免选择性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
公司发言。




                         第二章 目的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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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
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的行为,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
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十条 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相关人员在接待工作中,应严格遵循公
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或者以
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人员在接待工作中应本着客观、真实和准
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宣传或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人员在接待工作中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
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接待工作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成本。接待
人员应着正装、用语规范。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
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十一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下列信息: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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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

     第十三条 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派专人负责接待。证券
部在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问题的提纲,并进行预约登记(见
附件2),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
定对象来访接待由证券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

     第十四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
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
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
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
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
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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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
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
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
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人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
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
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
字确认。

     第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
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条 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
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作出报道。

     第二十一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
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的言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
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
人员赠送高额礼品。

     第二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采访、调研前,应提前以电话、邮件或传真等方式进行预约(见附件1),待公
司同意后,来访人员应填写《预约登记表》(见附件2),并签署《承诺书》(见
附件3)。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应就特定对象现场参观、采访、调研过程和
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来访的特定对象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
时签字确认。所有来访资料由证券部建档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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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特定对象现场调研、媒体采访。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
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
式披露。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前,公司应确定对投资者、分
析师提问的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二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
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
交所指定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
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公司证券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
份(通过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保存《承诺书》、身份证
明等相关文件。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
答。

     第三十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
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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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或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相冲突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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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1、您可以每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电话预约。

   联系电话:010-62864532

2、您也可以通过邮件、传真方式预约。

   联系电子信箱:leyard2010@leyard.com

   联系传真:010-62877624

3、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北正红旗西街9号

4、联系人:李楠楠、刘阳




二、预约登记

     公司在同意接待后,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问题提纲和
相关资料。同时您需要填写《预约登记表》(附件2)、《承诺书》(附件3)。




三、接待安排

     时间:9:30-11:30,14: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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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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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约登记表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是否接待         是          否


      来访人姓名                                 联系电话


来访人工作单位及职务


  来访人身份证号码


      来访人类型              投资者         证券机构    媒体         其他


 预约接待时间和地点



         日程安排




     来访交流提纲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备    注


注:同一来访单位的每位来访人均应填写本《预约登记表》,并签署《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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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承 诺 书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根据有关规定特作出如下
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你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
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
使用本次调研(或采访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
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应注明资料来源,不
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
用前至少两个工作日书面知会你公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本次调研(或采访等)活动,本
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八、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
现场调研(或采访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
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承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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