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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春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更新后)2018-11-05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事项

    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福建省鸿达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电子”)
51%股权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鉴于交易各方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重要条款无法达成一
致意见,经审慎研究及友好协商,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交易双方决定终
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同时,为更好地发挥双方产业的协同效应,促进上市公司在
通信信息、数字政务领域的发展,公司与鸿达电子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结成
长期、全面的战略伙伴关系。
    我们认为,公司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
损害公司股东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公司与鸿达电子
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结成长期、全面的战略伙伴关系,有利于实现资源共享、
共同发展并更好促进上市公司在通信信息、数字政务领域的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暨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事项。

    二、《关于签署<富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成都摩奇卡卡科技有限责任
公司股权之协议>之补充协议》事项

    1、 公司与范平、邱晓霞、付鹏签署的《关于<富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
成都摩奇卡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之协议>之补充协议》对补偿义务人范平、邱晓霞、
付鹏提前履行2018年度资产减值补偿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我们同意本补充协议的内容。
       2、 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应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补充协议的签署遵循各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有利于保护公司利
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签署本补充协议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郑   基:



    苏小榕:



    林东云:




    2018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