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8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员工持股计划》、《关于上市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及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延长公司 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及对 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
源、持有人、管理模式、权益的处置办法等相关要素进行调整及变更,符合 2016 年员
工持股计划的实际运营情况,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公司股票价值的判
断,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2、公司董事会修订的《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18 年修订稿)》及其摘
要、《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稿)》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
导意见》、《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0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
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及对 2016 年员工持股计
划的相关要素进行调整及变更,审议通过后按照《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18
年修订稿)》及其相关文件执行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独立董事候选人汤新华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
的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
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汤新华
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补选汤新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第三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增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拟提名缪福章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缪福章先生的
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其存在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
处罚和惩戒。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缪福章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之日止。
四、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
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
的要求。公司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会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请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
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郑 基:
苏小榕:
林东云:
2018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