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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春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2018-11-28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先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发表如下事先认可意见:
    经核查,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
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
的要求。公司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会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
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郑   基:



    苏小榕:



    林东云:




    2018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