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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春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12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为支持公司经营发展,满足公司补充流动资金的需求,公司控股股东福建富春
投资有限公司拟向公司提供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借款额度,借款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应回避表决。
    3、本次交易将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需求,利于促进公司经营发展。借款年利率为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公司承担的融资成本符合市场利率标
准,利息费用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审议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本次综合授信涉及的
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累计不超过 8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
度及为上述授信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与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不会对公
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2、本次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是公司对各子公司的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和风险等各方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经过谨慎研究后作出的决定,公司可有效
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不会对公司经营及股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
力对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并直接分享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成果,同时公司
审计部定期对上述担保事项进行专项审计,使上述事项得到有效监控。其中福建欣辰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少数权益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公平、对等。
    3、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等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累计不超过 8 亿元人民币的
综合授信额度,在此额度内由公司及子公司根据实际资金需求进行授信申请并同意本次
综合授信涉及的担保事项。上述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汤新华:



     苏小榕:



     林东云:




     2019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