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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春股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1-29  

						 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 J I A N J UN L I LA W F I R M



   中国福州市工业路 572 号凤凰望郡 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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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8〕君立顾字第 063 号



致: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 常 晖 律 师 ( 执 业 证 号 13501201010899927 ) 和 徐 成 思 律 师 ( 执 业 证 号

13501201711938341)参加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富春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 1 -
                                                       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

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

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

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

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

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

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

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

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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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召开第十七次会议,并作出关于召开本次

会议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富

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等具

体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28 日下午 2 时 30 分在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道 89 号 C 区

25 号楼 6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缪品章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6 人,代表股份 246,239,11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727,932,017 股)的 33.827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19 年 1 月 28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

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35,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727,932,017 股)的 0.0049%。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2019 年 1 月 28 日上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 3 -
                                                                        法律意见书


午 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3 时至 15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及 2019 年 1 月 27 日下午 15 时至 2019 年 1 月 28 日下午 15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一)审议《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关联股东福建富春投资有限公司、缪品章、平潭奥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平潭和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赞成 13,461,589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362%;反

对 35,6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638%;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本次
综合授信涉及的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246,239,11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55%;反

对 35,6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45%;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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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特此致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蔡仲翰                            常    晖




                                          徐成思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