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2019-04-02
证券代码:300299 证券简称:富春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5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 董事会届次: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2、 会议通知时间:2019 年 3 月 26 日星期二
3、 会议通知方式:书面送达和电话通知
4、 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4 月 1 日星期一
5、 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 89 号 C 区 25 号楼六
层会议室
6、 会议召开方式:通过现场会议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7、 出席会议董事情况: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9 人,分
别为:缪品章、陈苹、范平、叶宇煌、陈川、缪福章、汤新华、苏
小榕、林东云。
8、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缪品章
9、 会议列席人员: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和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为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为支持孙公司 ICT 等业务发展,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富春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中富泰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拟为公司孙公司福建
力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 3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该
额度可共同滚动使用,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授权公司
管理层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情况,选择授信机构或企业,确定担保方
式与期限,签订担保合同或保函等相关文件。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在公司董
事会审批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子公司为孙公司提供担保
额度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
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经表决,以上议案为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同意聘任
林建平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林建平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并按规定提前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后无异议。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
聘任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
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经表决,以上议案为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3、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王小晶女士因工作变动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辞职后仍继续在
公司任职。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同意聘任李谨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
满之日止。李谨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
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李谨先生简历见附件,其联系
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591-83992010
联系传真:0591-83920667
电子邮箱:fuchungroup@fuchun.com
经表决,以上议案为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三、 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附:李谨先生简历
李谨,男,198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中级经济师,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券、基金从业资格,于 2014 年取得
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曾任职于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
券部。2017 年 9 月入职本公司,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谨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
表资格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