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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春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02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子公司为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富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中
富泰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次为公司孙公司福建力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
合计不超过 3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是为了满足其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充分利用机
构和企业授信政策,经过谨慎研究后作出的决定。本次提供担保额度,公司可有效控制
和防范担保风险,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会对公司经营及
股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
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为公司孙公司提供上述担保额度。

    二、关于公司聘任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会议审议《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现就该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公司聘任林建平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
况的基础上进行的。我们认为林建平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的任职
资格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林建平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汤新华:



     苏小榕:



     林东云:




     2019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