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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春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20  

						证券代码:300299       证券简称:富春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0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有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财政部 2017 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上

四项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

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

变更。
    2、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以及后续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

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的会计政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

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

报》、《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

15 号)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三、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1、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

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

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

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

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

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

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

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

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

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

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无需追溯调整前期可比数。因此,公司

自 2019 年第一季度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追溯调整 2018

年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 2018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2、公司根据《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8〕15 号)的规定,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列报调整,并对

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

及应收账款”项目;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
“其他应收款”项目;

    (3)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

项目;

    (4)原“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

及应付账款”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

“其他应付款”项目;

    (7)原“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持有待售资产”行项目及“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核算内容发

生变化;

    (9)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

独列示为“研发费用”项目;

    (10)新增“其中: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项目,在“财务费用”

项目下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11)“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

享有的份额”简化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2)新增“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项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有影响,但不涉及对公

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涉及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

的影响。
                                                                     单位:元

  会计报表科目         期末余额/本期金额         期初余额/上期金额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应收账款         276,962,604.21                    267,188,086.79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276,962,604.21                    267,188,086.79

    其他应收款       178,360,921.70   178,360,921.70    95,233,401.52    95,233,401.52

    应付账款         150,662,021.76                    111,084,632.96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150,662,021.76                    111,084,632.96

    应付利息             717,661.11                       637,908.32

    其他应付款       330,246,282.91   330,963,944.02   585,680,997.45   586,318,905.77

    管理费用         132,611,219.74    66,435,521.51   118,643,374.38    66,993,958.95

    研发费用                           66,175,698.23                     51,649,415.43

    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的会计准则对公司部分

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董事会同

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 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

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和公司实际情况。其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

    五、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

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