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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春股份:202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11  

                        




   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 JUNLI LAW FIRM



     中国福州市 工业路 572 号凤凰望郡 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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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0〕君立顾 字第 74 号



致: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君立 律师事 务所接受 富春科 技股份 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 公司)的 委托, 指

派 常 晖 律 师 ( 执 业 证 号 13501201010899927 ) 和 林 煌 彬 律 师 ( 执 业 证 号

13501201810068022)参加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 简称本 次会议 ),并 根据《中

华人民共 和国公 司法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法》和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 会《上

市公司股 东大会 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 》)等法 律、法 规和规 范性文 件(以

下简称有 关法律、法 规和规 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富 春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章 程》

(以下简 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按 照律师 行业公 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

尽责的精 神,并 基于律师 声明事 项,就 本次会 议的相 关事项 出具本法 律意见 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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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 已经得 到公司的 如下保 证,并 以该等 保证作 为出具 本法律意 见书的 前

提和依据 :公司 向本所律 师提供 的文件 资料( 包括但 不限于 公司第四 届董事 会第八

次会议决 议公告 、关于 召开 2020 年度股 东大会的 通知 、本次 会议股 权登记日 的股东

名册、《公司 章程 》)和口 头陈述 均真实 、准确 、完整 和有效 ,提供的 文件资 料的复

印件均与 原始件 一致、副 本均与 正本一 致,提 供的所 有文件 资料上的 签名与 印章均

是真实有 效的; 公司已向 本所律 师提供 了与本 次会议 相关的 全部文件 资料, 已向本

所律师披 露与本 次会议相 关的全 部事实 情况,无 任何隐 瞒、遗漏 、虚假或 误导之 处。

    根据《股 东大会 规则》和《公 司章程 》,本所律 师仅对 本次会议 的召集 程序、召

开程序、 出席本 次会议人 员的资 格、召 集人资 格、表 决程序 和表决结 果发表 法律意

见。本所 律师并 不对本次 会议的 审议事 项及其 所涉及 内容的 真实性、 合法性 和有效

性发表意 见。

    本所律师 仅负责 对出席现 场会议 的股东 (或股 东代理 人)出 示的股票 账户卡 、

营业执照 、法定 代表人身 份证明 书、授 权委托 书、身 份证及 其他表明 其身份 的证件

或证明等 证明其 资格的资 料进行 形式审 查和查 验,该 等资料 的真实性 、合法 性和有

效性应当 由该股 东(或股 东代理 人)自 行负责 。

    本所律师 同意将 本法律意 见书与 本次会 议决议 一并公 告,并 依法对所 发表的 意

见承担法 律责任 。

    本法律意 见书仅 供公司为 本次会 议之目 的使用 。未 经本所 或本所 律师书面 同意 ,

本法律意 见书不 得用作任 何其他 目的。

    本法律意 见书经 本所盖章 及本所 负责人 和经办 律师签 字后生 效。

    本法律意 见书壹 式叁份, 各份文 本具有 同等法 律效力 。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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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 八次会 议,并作 出关于召 开本次 会

议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 富

春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 大会的 通知》(以下 简称《会 议通知 》)。

《会议通知 》载明了 本次会 议的时间 、地点、 股权登 记日、审 议事项等 具体内 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下午 2 时 30 分在福建 省福州市 鼓楼区铜 盘路软 件

大道 89 号 C 区 25 号楼 4 楼会议室召 开。本次 会议由 公司董事 长缪品章 先生主 持。



    经验证,本 所律师认 为,本 次会议的 召集、召 开程序 符合有关 法律、法 规、规 范

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 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 公司董事 会召集 。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
    1、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 )5 人,代表 股份 170,633,019 股,占 公

司股份总数 (691,229,485 股)的 24.6854%。

    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 (或股 东代理人 )均为 2021 年 4 月 29 日下午收市 后,在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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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公司深 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 、拥 有公司股 票的股 东(或 股东代 理人 )。

     2、根 据深 圳证 券信 息有 限 公司 提供 的数 据 ,本 次会 议通 过网 络 投票 系统 进行 有

效表决的股 东(或股 东代理 人)共 计 11 人,代表股 份 687,8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

(691,229,485 股)的 0.0995%。

     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 行有效 表决的股 东(或股 东代理 人)为 2021 年 5 月 10 日上

午 9 时 15 分至 9 时 25 分、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3 时至 15 时通过深 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 网络投 票,及 2021 年 5 月 10 日 9 时 15 分至 2021 年 5 月 10 日下

午 15 时期间的 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 统进行 网络投票 ,并 由深圳

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按 照深圳 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 定进行 了身份认 证的股东 (或股 东代理

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 (或股东 代理人 )外,公 司的部分 董事、 监事出席 了本次会 议,公 司

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也 列席了 本次会议 。



     经验证,本所律师 认为,本次会议 的召集 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 的资格 符合有关 法律 、

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 《公司 章程》的 规定,合 法有效 。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
     本次会议对 《会议通 知》中 列明的事 项进行审 议,并 采取现场 投票 及网 络投票 相

结合的方式 进行投票 表决。 本次会议 不存在对 临时提 案进行审 议和表决 之情形 。



     (一) 审议《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告》
     表决情况:同意 171,144,319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8970%;反

对 70,5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412%;弃权 106,0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 的 0.0619%。

     表决结果: 根据上述 表决情 况,本项 议案获得 通过。



     (二)审议《 2020 年度监事会 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71,144,319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8970%;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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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70,5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412%;弃权 106,0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 的 0.0619%。

    表决结果: 根据上述 表决情 况,本项 议案获得 通过。



    (三)审议《 2020 年度报告全 文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171,144,319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8970%;反

对 70,5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412%;弃权 106,0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 的 0.0619%。

    表决结果: 根据上述 表决情 况,本项 议案获得 通过。



    (四)审议《 2020 年度财务决 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71,144,319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8970%;反

对 70,5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412%;弃权 106,0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 的 0.0619%。

    表决结果: 根据上述 表决情 况,本项 议案获得 通过。



    (五)审议《关于 2020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1,144,319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8970%;反

对 176,5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 股东所持 股份的 0.1030%;无弃 权股。

    表决结果: 根据上述 表决情 况,本项 议案获得 通过。



    (六)审议《关于公司控股股东 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本项议案所 涉关联方 缪品章 、福建富 春投资有 限公司 、平潭奥 德投资管 理有限 公

司、缪知邑 回避表决 ,关联 方所持股 份不计入 表决权 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 5,614,282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 份的 96.9521%;反对

176,5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 东所持 股份的 3.0479%;无弃 权股。

    表决结果: 根据上述 表决情 况,本项 议案获得 通过。



    经验证,本 所律师认 为,本 次会议的 表决程序 和表决 结果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 、

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 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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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 认为: 富春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的召集 、

召开程序符 合有关法 律、法 规、规范 性文件和 《公司 章程》的 规定,本 次会议 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 资格合 法有效, 本次会议 的表决 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 法有效 。



    特此致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蔡仲翰                              常   晖




                                            林煌彬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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