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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春股份: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0-15  

                        




    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 JUNLI LAW FIRM



      中国福州市 工业路 572 号凤凰望郡 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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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1〕君立顾 字第 104 号



致: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君立 律师事 务所接受 富春科 技股份 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 公司)的 委托, 指

派 常 晖 律 师 ( 执 业 证 号 13501201010899927 ) 和 林 煌 彬 律 师 ( 执 业 证 号

13501201810068022)参加公 司 2021 年第四次 临时股 东大会 (以下简 称本次 会议 ),

并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法 》和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上市公 司股东大 会规则 》( 以下简 称《股 东大会 规则 》)等法 律、法 规和规

范性文件 (以下 简称有关 法律、 法规和 规范性 文件) 的规定 ,以及《 富春科 技股份

有限公司 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 程》)的规 定,按 照律师 行业公认 的业务 标准、

道德规范 和勤勉 尽责的精 神,并 基于律 师声明 事项, 就本次 会议的相 关事项 出具本

法律意见 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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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 已经得 到公司的 如下保 证,并 以该等 保证作 为出具 本法律意 见书的 前

提和依据 :公司 向本所律 师提供 的文件 资料( 包括但 不限于 公司第四 届董事 会第十

三次会议 决议公 告、关 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 会的通 知、本次会议 股权登

记日的股 东名册 、《 公司章程 》) 和口头 陈述均 真实、 准确、 完整和有 效,提 供的文

件资料的 复印件 均与原始 件一致 、副本 均与正 本一致 ,提供 的所有文 件资料 上的签

名与印章 均是真 实有效的 ;公司 已向本 所律师 提供了 与本次 会议相关 的全部 文件资

料,已向 本所律 师披露与 本次会 议相关 的全部 事实情 况,无 任何隐瞒 、遗漏 、虚假

或误导之 处。

    根据《股 东大会 规则》和《公 司章程 》,本所律 师仅对 本次会议 的召集 程序、召

开程序、 出席本 次会议人 员的资 格、召 集人资 格、表 决程序 和表决结 果发表 法律意

见。本所 律师并 不对本次 会议的 审议事 项及其 所涉及 内容的 真实性、 合法性 和有效

性发表意 见。

    本所律师 仅负责 对出席现 场会议 的股东 (或股 东代理 人)出 示的股票 账户卡 、

营业执照 、法定 代表人身 份证明 书、授 权委托 书、身 份证及 其他表明 其身份 的证件

或证明等 证明其 资格的资 料进行 形式审 查和查 验,该 等资料 的真实性 、合法 性和有

效性应当 由该股 东(或股 东代理 人)自 行负责 。

    本所律师 同意将 本法律意 见书与 本次会 议决议 一并公 告,并 依法对所 发表的 意

见承担法 律责任 。

    本法律意 见书仅 供公司为 本次会 议之目 的使用 。未 经本所 或本所 律师书面 同意 ,

本法律意 见书不 得用作任 何其他 目的。

    本法律意 见书经 本所盖章 及本所 负责人 和经办 律师签 字后生 效。

    本法律意 见书壹 式叁份, 各份文 本具有 同等法 律效力 。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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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召开第 十三次 会议,并 作出关于 召开本 次

会议的决议 。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 富

春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 的通知 》(以 下简称 《会议

通知》)。《会议 通知》载明 了本次会 议的时间、地点、股权 登记日、审议 事项等 具体内

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下午 2 时 30 分在福建 省福州市 鼓楼区铜 盘路软 件

大道 89 号 C 区 25 号楼 4 楼会议室召 开。本次 会议由 公司副董 事长陈苹 女士主 持。



       经验证,本 所律师认 为,本 次会议的 召集、召 开程序 符合有关 法律、法 规、规 范

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 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 公司董事 会召集 。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

       1、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 )5 人,代表 股份 170,633,019 股,占 公

司股份总数 (691,229,485 股)的 24.6854%。

       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 (或股 东代理人 )均为 2021 年 10 月 8 日下午收市 后,在 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公司深 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 、拥 有公司股 票的股 东(或 股东代 理人 )。

       2、根 据深 圳证 券信 息有 限 公司 提供 的数 据 ,本 次会 议通 过网 络 投票 系统 进行 有

效表决的股 东(或股 东代理 人)共计 8 人,代表 股份 262,3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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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229,485 股)的 0.0379%。

    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 行有效 表决的股 东(或股 东代理 人) 为 2021 年 10 月 14 日

上午 9 时 15 分至 9 时 25 分、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3 时至 15 时通过 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 行网络 投票,及 2021 年 10 月 14 日 9 时 15 分至 2021 年 10 月 14

日下午 15 时期间的任意 时间通过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 票系统 进行网络 投票 ,并由

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 司按照 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 关规定 进行了身 份认证的 股东( 或股东

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 (或股东 代理人 )外,公 司的部分 董事、 监事出席 了本次会 议,公 司

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也 列席了 本次会议 。



    经验证,本所律师 认为,本次会议 的召集 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 的资格 符合有关 法律 、

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 《公司 章程》的 规定,合 法有效 。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
    本次会议对 《会议通 知》中 列明的事 项进行审 议,并 采取现场 投票 及网 络投票 相

结合的方式 进行投票 表决。 本次会议 不存在对 临时提 案进行审 议和表决 之情形 。



    审议《关于就业绩补偿诉讼与补 偿义务人达成和解方 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0,793,619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405%;反

对 82,7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 东所持 股份的 0.0484%;弃权 19,000 股,占 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 的 0.0111%。

    表决结果: 根据上述 表决情 况,本项 议案获得 通过。



    经验证,本 所律师认 为,本 次会议的 表决程序 和表决 结果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 、

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 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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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 认为: 富春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 会

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 合有关 法律、法 规、规范 性文件 和《公司 章程》的 规定, 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 和出席会 议人员 的资格合 法有效, 本次会 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 决结果 合法有

效。



       特此致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蔡仲翰                                常    晖




                                              林煌彬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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