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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春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16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富春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
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
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见

     1、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订、审议
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情形,也不存在最近 12 个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
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授权日、行权
条件、行权价格、等待期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
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
意见

       本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
标分为三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业务单元层面考核和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选取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其中营业收入
能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净利润反映公司盈利能力,
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两者都是反映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状况的重要财务指标。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
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
因素,并充分考虑了未来疫情反复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对企业经营产生的
风险等相关因素制定的,同时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
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业务单元个人还设置了严谨的绩效
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及其个人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及具体的行权比例。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汤新华、苏小榕、林东云
                                             二○二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