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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春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权日)的核查意见2022-09-03  

                        证券代码:300299        证券简称:富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1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权日)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富
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权日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实际获授股票期权的 29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8.4.2
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向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下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
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外籍员工,
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权日为 2022 年 9 月 1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9 名激
励对象共授予 1,600.00 万份股票期权。

    特此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