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富春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03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富春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
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
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为 2022 年 9 月 1 日,该首次授权日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
也符合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
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
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2022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
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回
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为 2022
年 9 月 1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00.00 万份股
票期权。


                                    独立董事:汤新华、苏小榕、林东云
                                                  二○二二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