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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意电气:第二期(2021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01-16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股票简称:云意电气                                                 股票代码:300304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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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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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一、《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
意电气”、“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
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
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
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165.00 万股,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6,603.6018 万股的 2.5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数量 1,734.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6,603.6018 万股
的 2.00%,约占本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09%;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 431.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6,603.6018 万股的 0.50%,约占本
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9.91%。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
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
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数量/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80 元/股。预留部分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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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87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管理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
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
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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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得限制
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
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
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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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 2
特别提示 .............................................................................................................................. 3
第一章 释义 ........................................................................................................................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8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2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5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7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30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2
第十四章 附则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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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云意电气、本公司、
                        指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
                        指
  限制性股票                  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激励对象              指
                              人员、核心管理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
  授予价格              指
                              司股份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有效期                指
                              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
  归属                  指
                              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
  归属条件              指
                              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归属日                指
                              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业务办理指南》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
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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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
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
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
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同时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长期
激励机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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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
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
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
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
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
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
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进行监督,并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
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
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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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
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及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87 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管理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
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公司在内部公示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
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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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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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165.00 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6,603.6018 万股的 2.5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数量 1,734.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6,603.6018 万股的
2.00%,约占本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09%;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 431.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6,603.6018 万股的 0.50%,约占本
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9.91%。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
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
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数量     占授予总      占公司股本
    姓名      国籍                 职务
                                                      (万股)     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闫瑞      中国            董事、财务总监               22.00        1.02%          0.03%
    梁超      中国                 董事                    22.00        1.02%          0.03%
   沈林海     中国               副总经理                  28.00        1.29%          0.03%
   郑渲薇     中国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22.00        1.02%          0.03%
    核心管理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83 人)             1,640.00      75.75%           1.89%
                       预留                               431.00      19.91%           0.50%
                       合计                             2,165.00     100.00%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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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
会向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
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
《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董事会应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
激励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
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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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
   第一个归属期                                                               40%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
   第二个归属期                                                               30%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
   第三个归属期                                                               30%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3、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1)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度授出,则各年度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安排一致: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度授出,则各年度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
   第一个归属期                                                               50%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
   第二个归属期                                                               50%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
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
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未
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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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
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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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 2.80 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
可以每股 2.8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定价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授予价格确定为 2.80
元/股。该授予价格:

       1、高于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4.94 元的 50%,为每股 2.47 元;

       2、高于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5.18 元的 50%,为每股 2.59 元。

       3、低于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6.43 元的 50%,为每股 3.21 元。

       4、低于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6.12 元的 50%,为每股 3.06
元。

       (二)定价依据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采用该定价方式是为了促进公
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机制和人才保障。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汽车智能核心电子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坚持自主创
新,通过长期的积累和沉淀,逐步奠定公司的行业龙头地位,并在技术研发、客户
资源、产品质量、产业链整合、生产规模等方面形成了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具有较
显著的技术密集、资金密集、人才密集特点。公司所处经营环境面临诸多挑战,包
括行业周期、技术革新、人才竞争、资本市场波动等,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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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不同周期和经营环境下有效地进行人才激励,使公司在行业竞争中获得优势。

    此外,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本激励计划在设置了具有一定挑战性的业
绩考核目标的情况下,采用自主定价的方式确定授予价格,可以进一步激发激励对
象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提升其工作热情和责任感,进而为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经
营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推动激励目标得到可靠地实现。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采取自主定价方式将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每股 2.80 元,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
队,有利于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已聘请独立财务顾问针对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
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三、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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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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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
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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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归属条件。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期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归属期   1、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9.2 亿元;
                  2、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归属期   1、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0.1 亿元;
                  2、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归属期   1、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1.05 亿元;
                  2、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值为计算依据,上述“净利润”以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并剔除本次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影响的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
依据。

    2、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期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1)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度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同首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设置;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度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
所示:

     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归属期   1、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0.1 亿元;
                  2、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归属期   1、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1.05 亿元;
                  2、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值为计算依据,上述“净利润”以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并剔除本次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影响的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
依据。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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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
果划分为 A、B、C、D 四个等级,对应的归属情况如下:

         考评结果                 A                B               C               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80%              5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
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
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考核指标设立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以
及行业发展特点,为实现公司未来高质量和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的目标,选
取营业收入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作为考核指
标。其中,营业收入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
趋势的重要标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反映公
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具体数值的设置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
的影响、公司所处的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公司历史业绩以及公司未来发
展战略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
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
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
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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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
量/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 1×(1+n)÷(P 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
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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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 1+P 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
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
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
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
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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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
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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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
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
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限制性股
票公允价值-授予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734.00 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
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该
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
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规定及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
和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定 2021 年 2 月完成授予):

  限制性股票数量     摊销总费用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734.00         3,468.00       1,878.50        1,098.20        433.50          57.80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归属权
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 431.00 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
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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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和团队的稳定性,激发管
理团队、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
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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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江苏云意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
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等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
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
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
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监事会应
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
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六)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
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
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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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
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
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
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
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
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
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
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需将认购限制性
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
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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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对应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
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
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
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激励对象可对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派息等
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及内容,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
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
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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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
失效。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
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
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五)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
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
若因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
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六)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
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
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
规定进行追偿。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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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得归属股票,并按规定锁
定和买卖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受投
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六)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
其它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
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九)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
后,公司将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在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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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归属,并失效作废;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已
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
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
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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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
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法规、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
反公司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
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聘用或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离职

    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
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公司辞退等,
自离职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
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
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激励对象违反了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
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或地区或所在地国家或地区(包含出差等临时
所在地)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正常工作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
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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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
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
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
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
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
该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本
激励规定的程序进行,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
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
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
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其已经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做
变更,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七)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形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争议或
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
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
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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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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