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意电气: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2021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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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1】第【】号
二〇二一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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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文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云意电气/上市公司/
指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
《激励计划(草案)》 指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
《考核管理办法》 指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股
本激励计划 指
票激励计划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
限制性股票 指
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激励对象 指
员、核心管理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
授予价格 指
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
有效期 指
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
归属 指
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
归属条件 指
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归属日 指
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业务办理指南》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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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1】第【】号
致: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云意电气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业务办理指南》
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法
律意见书》中直接援引的其他机构向云意电气出具的文件内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云意电气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
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云意电气为本次实行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云意电气在激励计划相关备案或公告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部分或全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云意电气作上述引
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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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1 年 1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
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
公司董事闫瑞、梁超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2、2021 年 1 月 15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1 年 1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
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江苏云意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初步核查。
4、2021 年 2 月 2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
象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激励计划已经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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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1、2021 年 2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
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1 年 2 月 8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 87
名激励对象 1,73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闫瑞、梁超对上述议案已回避表
决。
2、2021 年 2 月 8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8 日,并同意
以授予价格 2.80 元/股向 8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3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3、2021 年 2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4、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2021 年 2 月 2 日)起 60 日内的交易日,且不在下
列区间内:
(1)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内;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已履行必要的
批准,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提供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
单》及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关于公司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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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告》,共有 37 名激励对象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至 2021 年 1 月 15 日期间内买卖公
司股票,其余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上述期间内不存在在二级市场买入或
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核查,根据上述 37 名激励对象出具的说明,其在 2020 年 7 月 15 日至 2021
年 1 月 15 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其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
对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关联
关系,除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并未获知公司筹划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
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
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对象中 37 名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
内幕交易,不属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具备合
法、有效的激励对象资格。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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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独
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批准和授
权、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授予条件的成就事项,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
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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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乔佳平 周 延
陈汐玮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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