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意电气: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2-03-10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
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常工作,负责保管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资料。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的信息披露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工作。未经董事会批
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
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
容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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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方式正式
公开。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二)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
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八) 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监事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
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董事会通过分配股利、股权激励或者再融资(含公开发行、非
公开发行、配股、发行公司债或可转换债券等)的计划;
(十四)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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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五)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
产或者业务重组;
(十九)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二)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三)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
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
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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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
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
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
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
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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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前款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
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
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
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
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
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
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
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
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
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
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
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在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
中,上市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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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保存 10 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
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定期(每年一
次) 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情况。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
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
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
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
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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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
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
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
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
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
等事项,并要求其提供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名单。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
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
司, 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三条 由于意外原因导致内幕信息泄漏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酌情采取补救措
施。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
职, 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
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
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
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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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
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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