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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意电气: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5月)2022-05-14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二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 2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 3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 4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 5

第七章   规则的修改..................................................................................................................... 6

第八章   附 则.............................................................................................................................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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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
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
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已经或者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享有知
情权;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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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
处理建议;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第五条      监事会可以指定一名监事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
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处理日常事务的监事应当
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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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书面
提议。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处理日常事务的监事应提前三日将书面会议通
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事先通知所有监事,并提供足够
的资料。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
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
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
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
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八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监事会主席审核确定。如监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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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
议程的,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第十九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
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做出决议可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
决方式。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监事
会决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表决票应由监事会主席负责验票;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
结果决定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五条     负责日常工作的监事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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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
说明。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规则的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
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定,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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