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65527227 网址/Website:http://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2】第【0398】号 致: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云意电气”)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会议。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的影响,为防止人员汇集和集中并响应现行疫情防控政策要求,本所律师通过视 频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江苏云意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 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 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 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1 法律意见书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开发布的《江苏云意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开发布的《江苏云意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5 月 14 日发布了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星期一) 14 点 00 分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黄山路 26 号公司综合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 2 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和相关公告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现场会议地 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等内容,载明了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 时间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视频见证,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 14:00 在公司综 合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30 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23,598,8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80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登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等资 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 计 422,639,5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5703%。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5 月 24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3 法律意见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最终投票表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5 名,代表股份数 959,2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2%。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1,944,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204%。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会 议,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均具有参加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以书面 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中载明的议案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计票和监票,宣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服 务,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公司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载明的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 对、弃权的股份数分别占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中小投资者股 东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422,664,5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95%; 反对 926,2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87%; 4 法律意见书 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010,6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727%; 反对 926,2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082%; 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191%。 本议案无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422,664,5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95%; 反对 926,2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87%; 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010,6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727%; 反对 926,2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082%; 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191%。 本议案无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422,664,5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95%; 5 法律意见书 反对 926,2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87%; 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010,6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727%; 反对 926,2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082%; 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191%。 本议案无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03《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422,664,5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95%; 反对 926,2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87%; 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010,6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727%; 反对 926,2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082%; 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191%。 本议案无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422,664,5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95%; 6 法律意见书 反对 926,2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87%; 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010,6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727%; 反对 926,2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082%; 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191%。 本议案无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3、《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项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 3.01《选举付红玲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423,518,435 股份,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41,864,510 股份; 3.02《选举蔡承儒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423,518,433 股份,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41,864,508 股份; 3.03《选举李成忠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423,518,427 股份,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41,864,502 股份; 3.04《选举张晶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423,518,435 股份,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41,864,510 股份; 3.05《选举闫瑞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423,518,435 股份,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41,864,510 股份; 3.06《选举梁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423,518,428 股份,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41,864,503 股份; 7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无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选举付红玲、蔡承儒、李成忠、张晶、闫瑞、梁超为第五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 4、《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项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 4.01《选举薛锦达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423,518,428 股份,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41,864,503 股份; 4.02《选举祝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423,518,428 股份,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41,864,503 股份; 4.03《选举赵春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423,518,431 股份,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41,864,506 股份; 本议案无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选举薛锦达、祝伟、赵春祥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 案》,本项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 5.01《选举李亚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 423,518,428 股份,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41,864,503 股份; 5.02《选举孔令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 423,518,431 股份,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41,864,506 股份; 本议案无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选举李亚超、孔令峰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 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8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9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周 延 经办律师:邢中华 年 月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