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兴股份: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4-18
证券代码:300305 证券简称:裕兴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9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否决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通知情况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3)已于 2015 年 3 月 14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
二、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星期五)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4 月 16 日(星期四)
15:00-2015 年 4 月 17 日(星期五)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4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4 月 16 日 15:00
至 2015 年 4 月 1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建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
1
5,5067,3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5067,34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5067,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为:同意 8,724,5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5067,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为:同意 8,724,5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201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5067,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为:同意 8,724,5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2
者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4、审议通过《<2014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5,5067,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为:同意 8,724,5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5、审议通过《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5067,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为:同意 8,724,5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6、审议通过《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067,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为:同意 8,724,5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067,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3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为:同意 8,724,5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的陈旭楠、李海峰律师现场见证,并为
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其结论意见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
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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