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兴股份: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5-06
证券代码:300305 证券简称:裕兴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4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否决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通知情况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8)已于 2015 年 4 月 18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
二、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5 月 5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4 日(星期一)
15:00-2015 年 5 月 5 日(星期二)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5 月 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5 月 4 日 15:00 至 2015
年 5 月 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建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
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含委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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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44,3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530%。其中:出席(含委托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2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7,753,25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0509%;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91,12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2%。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753,2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21%;反对
290,7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73%;弃权 36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为:同意 21,854,48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98.6854%;反对 290,7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 1.3130%;弃权 3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16%。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753,6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27%;反对
290,7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为:同意 21,855,20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98.6870%;反对 290,7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 1.31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的陈旭楠、李海峰律师现场见证,并为
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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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结论意见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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