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兴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1-12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裕创投资有限公司向浙江海丰花卉有限公司进行现金
增资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为公司
未来发展和业绩增长创造有利条件,能够增强公司未来的持续盈利能力,其定价
公允、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投资。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缪敬昌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
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
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三)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聘任缪敬昌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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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彭 懋 戴伟忠 杨佳文
2016 年 01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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