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兴股份: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3-29
证券代码:300305 证券简称:裕兴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4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否决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通知情况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0)已于 2017 年 3 月 8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
业板信息披露媒体。
二、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星期二)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3 月 27 日(星期一)
15:00-2017 年 3 月 28 日(星期二)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3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3 月 27 日 15:00 至 2017 年 3 月 2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建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含委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1
股份 116,119,7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325%。其中:出席(含委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 116,118,5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32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 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出席(含委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共 19 人,代表公司股份 36,163,4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363%。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表决结果:同意 116,119,7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163,4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6,119,7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163,4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2016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16,119,7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163,4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6,119,7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163,4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119,7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163,4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119,7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163,4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119,7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163,4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3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的陈旭楠、沈娜律师现场见证,并为本
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其
结论意见为: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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