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兴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4-20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作为江苏裕兴薄
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行权/回购价格
进行调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因公司实施 2016 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根据《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涉及的权益行权/回购价格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1.41 元/股调整为 11.35 元/股;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由 11.22 元/股调整为 11.16 元/股;首次授予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由 5.69 元/股调整为 5.63 元/股;预留部分授予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由 5.67 元/股调整为 5.61 元/股。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权
益行权/回购价格的调整事项。
二、关于注销激励对象逾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首次授
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0 至 2017 年 4 月 9 日,
激励对象必须在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未在上述行权期内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
司注销,公司决定注销第一个行权期逾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34.40 万份。本次
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
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注销逾期未行权股票期权事项。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彭 懋 戴伟忠 杨佳文
2017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