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兴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6-12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作为江苏裕兴薄
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以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之
参股公司浙江海丰花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丰花卉”)提供财务资助(委托
贷款),可以支持海丰花卉的业务发展,降低其融资成本,助力其实现快速发展,
进而为公司带来更好投资回报,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公司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本
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资金占用费年化利率 6.5%,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定价公允,且海丰花卉的实际控制人为本次财务资助提供了充分担保,整体风险
可控,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决策
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此次以自有资金为海丰花卉提供财务资助。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彭 懋 戴伟忠 杨佳文
2017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