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兴股份: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书2018-03-3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裕兴股份”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股权激励计划》”)系依据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注:《管理办法(试行)》
及相关配套制度已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实施之日即 2016 年 8 月 13
日起废止),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的颁布《管理办法》的说明:“考虑到《办法》1出台后,
市场需要一定的适应、缓冲期,《办法》自 2016 年 8 月 13 日起施行,《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至 3 号以及 2 个监管问
答同时废止。《办法》正式实施时,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继续按照原规定
执行,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或者新提出激励方案的,按照新规定执行。”《股权激励
计划》系依据当时有效的《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制定,并于 2015
年 3 月 12 日经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股权激励计划》
继续按照《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股权激励计划》、《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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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指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注销有关的文件,包括
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向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对涉及本次注销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公
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注销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提
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
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
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进行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一) 备案前的内部批准程序
2014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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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认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二) 备案及股东大会批准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2 日召开了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股
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三) 首次授予
2015 年 4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
事项的议案》,同意向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20 人授予 260 万份股票期权和
13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权/授予日为 2015 年 4 月 10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
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裕兴薄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四) 激励对象及权益数量的调整
2015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议
案》。由于部分激励对象劳动合同到期后,激励对象及公司均决定不再续签,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因此,根据
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经调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由 20 人调整为 19 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260 万份(不含预
留股票期权 28 万份)调整为 251 万份,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30 万股(不含
预留限制性股票 14 万股)调整为 125.5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调整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裕兴薄
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议案》。
(五)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及股权激励计划预
留权益的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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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3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
施 2014 年度权益分派,董事会决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及相关规定对股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
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为 22.95 元/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为 11.52 元/股。
该次董事会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相关事项的议
案》,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及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各
项预留权益授权条件已经满足,确定以 2016 年 3 月 10 日作为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预留权益的授权/授予日,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的 14 名激励
对象(详见公司披露的“《预留权益激励对象名单》”)授予股权激励计划预
留的 28 万份股票期权和 14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
预留权益授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认为《预留权益激励对象名单》所列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行权/第一次解锁
2016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议案》,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19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 753,000 份股
票期权,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 376,500 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就相关事
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议案》,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行权/解锁资格进行核实。
(七)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及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和价格与限制性股票及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价格调整
2016 年 8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数量及行权/回购价格进行
调整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15 年度权益分派,董事会决定根据股东大会授
权及相关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数量及行权/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
整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502 万股,行权价格为 11.41 元/股;预留
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56 万股,行权价格为 11.22 元/股;首次授予且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75.70 万股,回购价格为 5.69 元/股;预留部
分授予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8 万股,回购价格为 5.67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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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2017 年 3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注销/回购注销离职、退休人员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 3
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
资格;由于 1 名激励对象退休,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其未获
准行权的期权应予以注销;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回购注销第二个(预留部
分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已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 2016
年度财务业绩考核未达到目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拟于第
二期(预留部分第一期)行权/解锁的全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不具备行权/
解锁条件。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1)对不具备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进行
注销,其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193.20 万份,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 28
万份,合计注销数量为 221.20 万份;(2)对上述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
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86.10 万股,预留部分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 14 万股,合计回购数量为 100.10 万股,回购价款为 569.29
万元。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注销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回购注销
离职、退休人员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回购注销第
二个(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已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对本次注销的情况进行了核实,认为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九)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及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限制性股票及预留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注销激励对象逾期未行权股票期权
2017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行权/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
议案》,因公司实施 2016 年度权益分派,董事会决定根据《股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对涉及的权益行权/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的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由 11.41 元/股调整为 11.35 元/股;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由 11.22 元/股调整为 11.16 元/股;首次授予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由 5.69 元/股调整为 5.63 元/股;预留部分授予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由 5.67 元/股调整为 5.61 元/股。该次董事会同时审议通过了《关
于注销激励对象逾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
规定,激励对象未在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时间 2016 年 4 月 10 至 2017 年 4
月 9 日行权完毕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因此,董事会决定公司注销第一个
行权期逾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34.40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激励对象
逾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董事会本次关于注销激励对象逾期未行权
134.40 万份股票期权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注销激励对象逾期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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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2018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注销/回购注销第三个(预留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锁期已授予股票期权/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业绩考核未达到目标,根据《股
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拟于第三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行权/解锁的
全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不具备行权/解锁条件。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1)
对不具备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注销数量为 202.40 万份;(2)对
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
期拟解锁股份 89.60 万股,回购价格为 5.63 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二期拟解锁股份 14 万股,回购价格为 5.61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注销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回购注
销第三个(预留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锁期已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对本次注销的情况进行了核实,认为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注销已
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和《股权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注销的具体内容
(一) 本次注销的原因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XYZH/2018NJA30144),公司 2017 年度净利润为 68,958,150.76 元,未
达到《股权激励计划》第五章第“一\(五)\2\(1)”及第五章第“二\(五)\2\
(1)”规定的股票期权行权以及限制性股票解锁的财务业绩考核目标,根据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符合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预留
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以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预留限制性股
票第二次解锁的条件,拟于第三期行权/解锁的全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进行注销/回购注销。
(二) 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期拟行权的数量为 174.40
万份,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期拟行权的数量为 28 万份;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次拟解锁的数量为 89.60 万股,回购价格为 5.63 元/股;
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次拟解锁的数量为 14 万股,回购价格为 5.61
元/股。
根据公司书面说明及提供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议案,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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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决定对上述不具备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其中首次授予刘全等
15 名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 174.40 万份,预留部分授予王猛等 14 名激励对象
的股票期权 28 万份,合计注销数量为 202.40 万份;决定对上述不具备解锁
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刘全等 16 名激励对象的限
制性股票 89.60 万股,回购价格为 5.63 元/股;预留部分授予王猛等 14 名激
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 14 万股,回购价格为 5.61 元/股,合计回购数量为 103.60
万股,回购价款为 582.988 万元。
本次注销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174.40 万份减少为 0 万份,预留
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28 万份减少为 0 万份;首次授予且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9.60 万股减少为 0 万股,预留部分授予且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由 14 万股减少为 0 万股;公司总股本由 28,978.90 万股减少
为 28,875.30 万股。
(三) 本次注销的回购资金的来源
根 据 公 司 书 面 说 明 , 本 次 回 购 注 销 部 分 限 制 性 股 票 需 支 付 的 回 购 价款
582.988 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自筹资金。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和《股权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1. 本次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试行)》和《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 本次注销尚需按照《股权激励计划》及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等相关手续;
3.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尚需依照《公司法》
履行减少注册资本所涉债权人通知、公告并办理股份注销登记及工商变更登
记等相关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共四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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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旭楠
冯 艾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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