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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裕兴股份: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19-08-10  

						证券代码:300305          证券简称:裕兴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5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于 2019 年 8 月 8 日下午 1:3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通知
于 2019 年 7 月 29 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到监事 3
名,实到监事 3 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瞿红卿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全体监事审
议,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9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
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审议《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回避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成员的半数,将本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会主席瞿红卿先生、监事姚炯先生作为关联监事对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回避表决,上述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
监事会成员的半数。因此,监事会决定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阅相关议案材料,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监事会对
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事项进行审查后认为: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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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通过内部通知的方式征求公司员工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
宜的意见,董事会结合相关意见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制定程序合法、有效。
    3、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其作为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亦不存在摊派、强行
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第二期员工
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将建立长期人才激励机制,完善劳动者与
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企业及员工价值的最大化;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吸引
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兼顾公司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更灵活地吸引
各种人才,更好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三、审议《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回避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成员的半数,将本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会主席瞿红卿先生、监事姚炯先生作为关联监事对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回避表决,上述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
监事会成员的半数。因此,监事会决定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阅相关议案材料,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监事会对
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事项进行审查后认为:《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信披备忘
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之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四、审议《关于核实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持有人名单的议案》

    表决结果:回避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成员的半数,将本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会主席瞿红卿先生、监事姚炯先生作为关联监事对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回避表决,上述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

                                   2
监事会成员的半数。因此,监事会决定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阅相关议案材料,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监事会对
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事项进行审查后认为:参加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的对象均为公司员工,参加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
动合同。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符合《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
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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