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兴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四届十八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1-05-25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下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
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戴伟忠先生、杨佳文女士将于 2021 年 6 月
任职满 6 年,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工作顺利开展,公司董
事会决定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
司董事会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为:王建新先生、刘全先生、朱益
明先生、章平镇先生,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为:朱利平先生、钱振
华先生、刘冠华先生。
经详细了解上述 7 名董事候选人(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
工作实绩等,上述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未被
中国证监会列为市场禁入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的惩戒,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
任职资格。
经详细了解上述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存在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条所规定的情
形,具备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
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
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第五届董
事会董事候选人名单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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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
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股份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
公司回购股份将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股份的实
施,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
性,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
发、资金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我们认为本
次回购股份具有合理性、可行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
案。
三、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是参考当前行业整体薪酬水平,结合公司所在地区经
济发展水平及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量和专业性制定的。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有
利于充分调动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积极推动公司内部体系建设和
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
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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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戴伟忠 杨佳文 朱利平
2021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