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兴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1.08)2021-08-05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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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
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基本行为准则,对公司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
露程序、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
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须遵守
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五条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
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
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资金验证手续,并由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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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
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
前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投
向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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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股东不得挪用或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
务制度规定,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程序。公司在使
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
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
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财务经理)及总经理签字后
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落实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项目实
施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
门和董事会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董事会向社会公开披露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
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董事会应当及时报公
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
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
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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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
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
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公司改
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还应在独立董事、监
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二)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为避免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的前提下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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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
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金额、净额及投
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公司预计
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
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五条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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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
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
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上述审议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
第四章 超募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超募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6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
金的使用计划,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审议程序,并
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
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
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第二十七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
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八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二十九条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披露内容应当包括:
(一)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金额、超募
金额、超募资金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超募资金使用金额及实
际使用金额;
(二)超募资金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逐项说明计划投入项目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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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
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
(三)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包括公司流动资金短缺的原
因,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节约的财务费用,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
流动资金的详细计划及时间安排(如适用);
(四)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程序及表决结果;
(五)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
的独立意见;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超募资金使用计划之前需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
(三)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董事会关于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必要性的专项说明(如适用);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
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的,应事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超募资金实际使用项目的披露内容包括:
(一)超募资金计划投入该项目的情况;
(二)拟将超募资金实际投入该项目时,该项目的基本情况或可研分析与已
披露的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及变化的详细情况;
(三)该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说明(如适用);
(四)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实际使用项目的程序及表决结果;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超募资金拟实际投入项目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所列项目发生
变化,或单个项目拟实际投入金额与计划金额差异超过50%的,应当按变更募集
资金投向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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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年度专项报
告、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报告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跟踪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年度内超募资金各投入项目的实际使用金额、收益情况;
(二)年度内超募资金各投入项目的实际使用金额与计划使用进度的差异情
况;
(三)超募资金累计使用金额;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因市场等因素导
致项目投资环境及条件发生变化,预计项目实施后与预期收益相差较大、收益期
过长,而确需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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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该收购原则上应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或减少收购后的持续关联交
易,或有利于公司拓展新的业务,但必须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能切实保护中
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决策、披露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制度关
于关联交易决策、披露的有关规定。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
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
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 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 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八)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六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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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
取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本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
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
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
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四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
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
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
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
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
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
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
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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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并实施,原《募集资金
使用管理制度》作废。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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