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兴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07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下相
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能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
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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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朱利平 钱振华 刘冠华
2022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