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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裕兴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4-18  

                        证券代码:300305             证券简称:裕兴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8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92 号)同意注
册,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 6,00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00,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8,993,048.17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591,006,951.83 元。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已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将募集资金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划入公
司指定账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截至 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江苏裕兴薄膜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 金验资报告》
(XYZH/2022NJAA30412 号)。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与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常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
州分行及保荐机构东海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进行管理。
    截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时,公 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如

                                      1
下:
                                                     账户金额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万元)
               交通银行股份                                        年产 5 亿平米
               有限公司常州 324006010012000344575      32,000.00   高端功能性聚
               分行                                                酯薄膜项目
                                                                   年产 2.8 万吨
江苏裕兴薄膜 中国民生银行
                                                                   特种太阳能背
科技股份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634800264          12,000.00
                                                                   材用聚酯薄膜
公司           常州钟楼支行
                                                                   生产线项目
               华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常州      13159000000314298     15,280.00   补充流动资金
               中吴支行
                          合计                         59,280.00
   注:1、募集资金专户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吴支行无
直接对外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权限,因此公司分别与其上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上述三家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东海证券
(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一)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
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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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旭 骐、李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东海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东海证券签订的《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东海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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