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兴股份:2021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戴伟忠)2022-04-28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戴伟忠)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
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规定,认真行权,依法履职,做到不受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与左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监督公
司规范化运作、维护股东整体利益。现将本人 2021 年度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报
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1 年任职期间(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9 日),公司共召开了 2
次董事会和 1 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了全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未发生连续
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或任职期间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数超过
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报告期内,本人均提前详细阅读董事会
通知中所列的各项议案和相关材料,在审议议案时独立发表意见,依法表决。本
人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对报告期内历
次董事会所有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事前审核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审核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有
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
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我们对其职业操守、履职能力等做了事前审核,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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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可以继续承担公司 2021 年度的审计工作,我们同意将续聘该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承诺在审议该议案时投赞成票。
2、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事前审核独立意见
根据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事前对公司拟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方的资信、承接能力做了审查,并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
据和政策在行业内做了比较,认为公司本次提交的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
系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关联交易定价符合市场原则。公司 2020 年度公司
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是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行的,未损害公司和股东利
益。
基于以上情况,我们同意将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并承诺在审议该议案时投赞成票。
(二)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 2020 年度公司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2020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
担保。截至 2020 年末,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形。
2、关于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董 事 会 拟 定 的 公 司 2020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为 : 以 公 司 现 有 总 股 本
288,753,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63 元人民币现金红利(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47,066,739.00 元,占母公司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 40.03%,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存在违反
《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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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提交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能
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
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
(2)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如实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历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
质量、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评议,我们认为该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项目人员在审计过程
中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负责,表现了良好的专业水准,为公司提
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
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2020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及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2020 年度,公司与依索合成发生的货物销售及代收电费的关联交易均
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议程序,审议程序合法,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董事会对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差异的说
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2020 年已经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公
正、公允”的原则,决策程序合法,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2021 年度,公司拟与依索合成发生的货物销售及代收电费服务是公司
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将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进行,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也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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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及会计准则的规定,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构成重大影响,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据
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戴伟忠先生、杨佳文女士将于 2021 年 6 月
任职满 6 年,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工作顺利开展,公司董
事会决定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
司董事会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为:王建新先生、刘全先生、朱益
明先生、章平镇先生,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为:朱利平先生、钱振
华先生、刘冠华先生。
经详细了解上述 7 名董事候选人(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
工作实绩等,上述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未被
中国证监会列为市场禁入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的惩戒,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
任职资格。
经详细了解上述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存在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条所规定的情
形,具备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
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
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第五届董
事会董事候选人名单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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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股份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
公司回购股份将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股份的实
施,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
性,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
研发、资金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我们认为
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合理性、可行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
案。
3、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是参考当前行业整体薪酬水平,结合公司所在地区经
济发展水平及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量和专业性制定的。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有
利于充分调动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积极推动公司内部体系建设和
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
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积极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和审计质量进行沟
通和指导,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及完善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切实履行了
独立董事职责,发挥了审计委员会作用。报告期内,在 2020 年年度报告编制期
间分别听取公司管理层关于 2020 年度整体经营情况和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2020 年度审计计划和重点审计事项的汇报,审议了《关于信
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关于提议
续聘 2021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等。在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第
一季度报告编制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本人亲自召集并出席会
议,审议了公司年度报告和第一季度报告,听取内审部的内部审计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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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职责,对任命董事等事项进行提
名、审核和监督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积极推动了公司持续快速的发展和核
心团队的建设。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2021 年,本人通过查阅有关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等方式,深入公司了解
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完善及执行情况,尤其关注财务管理、关联交
易等相关事项,详细阅读董事会的各项议案,独立、客观、审慎地发表独立意见、
行使表决权。
2021 年,本人持续关注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不断规范运作,提
升法人治理水平,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信息,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的信
息披露等义务。为提高履职能力,本人认真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
度,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意见和建议,
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保护股东权益。
五、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1 年,本人多次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
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了现场调查。
经核查,我认为:2021 年公司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要求有序开展生产经营各
项工作;公司的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基本建立健全,并在公司运转过程中得到
有效执行,提高了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最大程度的防范风险发生;对于董事会
形成的各项决议,公司管理层认真落实,并及时汇报工作进展。
六、其他工作情况
2021 年,本人没有对董事会议案及其他事项提出异议,没有提议召开董事
会、提议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
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为公司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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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和其他相关人员在我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有
效配合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报告,谢谢!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_
戴伟忠
2022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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