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兴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27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下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
议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年产 25 万吨功能聚酯配套生产特种薄膜项目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变更年产 25 万吨功能聚酯配套生产特种薄膜项目事项进行了认
真核查,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年产 25 万吨功能聚酯配套生产特种薄膜项目名称
和投资总额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变更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变更年产
25 万吨功能聚酯配套生产特种薄膜项目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的相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认为公司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系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持续提升
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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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认为公
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合考虑了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结合了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认为报告对于本次募集资金的背景及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进行全面了解。我们一致同意该报告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
告》,认为本次发行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
金需求等情况。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进行全面了解。
我们一致同意该报告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报告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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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分析及相关填补回
报措施和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关于首发及再融
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
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九、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该计划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阶段、盈利水平、行业发展趋势以及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有利于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调整年产 5 亿平米高端功能性聚酯薄膜项目计划进度事项进行
了认真核查,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年产 5 亿平米高端功能性聚酯薄膜项目计划进
度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调整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存在改变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本次调整年产 5 亿平米高端功能性聚酯薄膜项目计划进度事项。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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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朱利平 钱振华 刘冠华
2022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