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星股份:坏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5月)2013-05-15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坏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收款项的核销管
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应收
款项损失风险,使相应的财务报告能更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应收款项是指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
付款项、应收利息和长期应收款。
第四条 应收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将其确认为坏账:
4.1 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款项;
4.2 债务人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以其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的款项;
4.3 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
法收回的款项;
4.4 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司法机关已判决或裁定,但仍无法收回的款项。
4.5 应收款项的拖欠时间在一年以上,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
可能性极小。
4.6 如上述情形债务人存在为其提供担保的担保方,追偿至担保方仍然无法
收回的款项。
第五条 公司进行应收款项的处置,应当在对应收款项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
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
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等。
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5.1 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
证明;
5.2 债务单位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
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
毕证明;
5.3 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
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
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5.4 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
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5.5 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
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5.6 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
抵消转移证明;
5.7 对于需核销的应收款项无正式法律文件且欠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需同
时满足以下要求:
5.7.1 应收款项拖欠时间在三年以上;
5.7.2 须提供双方的财务对账证明,如确实无法提供对账证明的,应至少提
供该账户从形成坏账开始前三年的发生情况;
5.7.3 债务单位(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
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清偿义务的。
5.7.4 须详细写明清欠经过及确实无法追偿的原因。
5.8 对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应收款项的补充要求:
5.8.1 债务人承认欠款但无力偿还,应在考虑以物抵债等方法均无效后再申
报。
5.8.2 债务人存在,且欠款金额较大,能够起诉而未起诉的应说明原因。
5.8.3 债务人已不存在,应继续向其可能的债务承接主体(如主管部门、出
资方、出包方)进行追偿,并应说明债务承接主体不能偿债的理由或出具证明材
料。
5.9 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总
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会议纪要;
5.10 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六条 应收款项核销处理的申报程序
公司应收款项核销至少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应当按以下程序申报:
6.1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出应收款项核销申请,说明应收款项核销原因和清
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上报财务部
门、内部审计部门、法务部门。
6.2 公司财务部门对核销申请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由财务总监签署
意见;
6.3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法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该项应收款项损失发生
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6.4 按照公司应收款项损失处理审批权限,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超过规定
权限的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6.5 审批通过后,由财务部门进行应收款项核销的账务处理,同时按照税务
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应收款项核销的审批权限及具体程序
7.1 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权限:
7.1.1 核销单项应收款项100万元以下且年累计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应收款
项损失;
7.1.2 由公司财务部门、法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报
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实施。
7.2 董事会审批权限:
7.2.1 核销单项应收款项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年累计金额500万元
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10%;
7.2.2 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向董事会提交拟核销应收款项的书面
报告,书面报告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
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意见;(2)应收款项核销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3)应收
款项形成的过程及原因;(4)应收款项追踪催讨情况说明和拟采取的改进措施;
(5)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6)对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
意见;(7)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7.2.3 独立董事应对所核销应收款项发表独立意见
7.3 股东大会审批权限:
7.3.1 核销单项应收款项1,000万元以上,年累计金额占上一年度公司经审
计的净资产10%以上,或者年度累计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应收款项;
7.3.2 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拟核销应收款项的书面报告,公司董事
会书面报告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总
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决策意见,独立董事意见;(2)应收款项核销金额和相应
的书面证据;(3)应收款项形成的过程及原因;(4)应收款项追踪催讨情况说
明和拟采取的改进措施;(5)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6)对
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或结果;(7)核销的应收款项涉及的关联方偿付
能力以及是否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说明。
第八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
清理核实,合理预计潜在的坏账损失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及时做好坏账准备
的转回和核销工作。公司应对不良应收款项应当进行专门管理,及时进行认真清
理和追偿。
第九条 对造成应收款项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与责任人,公司将追究其
责任。
第十条 公司在核销应收款项后,应建立备查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
人经营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