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13-07-12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议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
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宜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公司已于 2013 年 7 月 3 日将前次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20,000 万元归还募集资金专户,并于当日予以公告。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6.15 款“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规定。
2、本次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共计 20,000 万元,已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同
意的专项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3、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 20,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宜可以使公司满足公司对流动资金
的需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
的利益。
4、公司承诺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
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该款项到期后不将及时归还到
募集资金专户,不会影响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的正常进行。同时,本次拟使
用金额不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10%,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基于以上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计划。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慈星股份(香港)有限公司融资提供保证担保的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慈星股份(香港)有限公司成立不久,为支持其业务发
展,公司为慈星股份(香港)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方式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慈溪支行申请人民币 6,600 万元额度内(含)的最高担保额度,期限自
担保协议生效之日起 12 个月。
我们认为:慈星股份(香港)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信誉及
经营状况良好,财务风险可控。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慈星股份
(香港)有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
序符合《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罗杰 邱妘 徐海平
2013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