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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慈星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3-12-10  

						证券代码:300307         证券简称:慈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3-091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本


    2013 年 11 月 18 日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慈星数控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
溪坎墩支行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用于宁波杭州湾新区(甬新 G-11#地块)四
个产业化募投项目资金使用及监管。宁波慈星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将与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坎墩支行(以下简称 “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目的是为规范和加强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专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
格遵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013 年 12 月 4 日,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39510001040015019,截止 2013 年 11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零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其他与主营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
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
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
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水兵、林郁松可以在专户银行营
业时间内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专户
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专户银
行应及时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公司一次性从募集资金账户支取 500 万元以上的,公司关于此次资金审批流
程需由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签字同意。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国信证
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