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星股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14年4月)2014-04-22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
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产品、委托贷款、债券投资等产品。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
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
目建设资金,国家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贷款取得的资金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
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
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三章 内部审批、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能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资金额度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
究讨论,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执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或金额在 1,000 万元
以上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或金额在 5,000 万元
以上,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向投资
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
财规划;负责银行委托理财产品、委托贷款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
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
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公司证券投资部配合计划财务部完成年度委托理财规划编制的相关工作;负
责信托产品、债券投资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
审计部负责对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进行初审,公司财务总
监负责对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进行复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的审议、批准。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分别依据本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审批权限,
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章 投资决策和报告制度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
披露前,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监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
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公司关于委托理财的内控制度;
(五)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负责人;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
序进行:如投资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投资申请,申
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
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如委托
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会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投资总额达到公
司董事会权限的,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
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总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报
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经理每月结束后 10
日内,向公司审计部及分管高管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
内,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并向公司审计部及公司总经理报告委托理财
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会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四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
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
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二)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进
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
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
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效风险时,财务部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
告总经理,并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如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持续恶化,
可能亏损总额超过投资额的 30%时,须提请董事会审议,并出具意见。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
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
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二十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
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