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星股份: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告2014-05-16
证券代码:300307 证券简称:慈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4-035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298号文核准,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1,000,0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
民币35.00元,共计募集资金2,135,000,000.00元,除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66,725,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2,068,275,000.00元,已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3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
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
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0,319,623.67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2,057,955,376.33元,其中超额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23,922,976.33元。上述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
告》(天健验〔2012〕68号)。募集资金已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
理并公告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已披露的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2012年5月12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部分
超募资金提前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该募集资金24,000,000元偿
还银行贷款。该笔资金已支付完成。
2013年5月1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
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4,000,000元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目前,公司已累计决议使用超募资金48,000,000元,剩余可使用超募资
金为75,922,976.33元。
三、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公司使用24,000,000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
率5.6%计算,每年可为公司减少潜在利息支出约1,344,000元,从而提高公司资
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经营效益。为了更好地扩大公司业务,使公司
经营保持顺畅并降低财务成本,公司需要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
上述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不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
债券等的交易)可以有效降低财务成本,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
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相关承诺内容
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承诺未来十二个月内
不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五、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1、2014年5月1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
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详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
刊登的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2014年5月16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四次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
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详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
刊登的相关监事会决议公告。
3、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届时将以现场和网
络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六、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人的意见。
1、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使用24,000,000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
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经营效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提高公司在
行业内的竞争力,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
的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本
次超募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
此,同意公司使用24,000,000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
——超募资金使用(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认为:公司此次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经营效
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提高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需要。超
额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
司最近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
资。公司亦已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相关规定。因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同意公司使用24,000,000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3、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
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尚待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通过,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没有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
超募资金使用》等有关规定;
3)、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有助于公司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
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其使用是合理、必要的;
4)、保荐人将持续关注公司其余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在实际使用
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确保该部分资金的使用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投资于公司
的主营业务,不作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
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等,切实履行保荐人职责和义务,保障全体股东利益,并对
超募资金实际使用及时发表明确保荐意见。
保荐人对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