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1-02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参加了公司 2020 年 1 月 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对此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是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
心。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可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以推进公司股价与内在价值相匹配。
3.公司本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
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
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
不符合上市条件。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具有可行性,同意该回购股份
方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大亮、张民元、李成艾
2020 年 1 月 1 日